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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教师体罚侮辱学生的处理实施意见
发布:2008年05月19日 作者: 阅读: 【字体:  

关于教师体罚侮辱学生的处理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学校尽管极少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但为了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优良的师表形象,优化育人环境,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了创建民主和谐学校,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师风师德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我校关于教师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的处理实施意见。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班级管理过程中,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情况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者,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学生赔礼道歉。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者,未对学生造成身体伤害者,除通报批评、向学生赔礼道歉之外,还要视其造成影响,处罚现金50.00——100.00元。

三、情节严重,对学校造成很大影响,对学生造成精神或身体伤害者,承担学生身体伤害的相关费用,并予以停职。

四、情节严重,影响很大,该承担法律责任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在工作中有体罚、侮辱学生的情形,学校对其工作的考评予以一票否决,不能评先选模,延迟推荐评职的时间,并在当年考评结论中降低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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