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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条惩戒
发布:2007年10月16日 作者: 阅读: 【字体:  

一、 凡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

二、 凡训斥、侮辱、谩骂学生家长者。

三、凡在考试、招生等工作中驱赶差生、限制报名,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

四、凡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推销商品,违规收费,参与有偿补课,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旷课者。

六、凡拨弄是非、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挟私诬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

七、凡玩忽职守、管理不善,致使校园设施造成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害者。

八、凡参加赌博、邪教、色情等违法违纪活动者。

九、凡不按教育规律办事,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课堂上睡觉、坐堂,教室内吸烟,工作日中午饮酒。随意停课,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凡宣扬封建迷信和一切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腐朽思想,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者。

    对出现上述"十条"现象的教师,情节较轻的可由学校提出批评,或者责令教师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直至扣除本人当年奖金,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并取消职务晋升资格;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消其教师资格。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学生、家长评教师活动中,综合评价不合格票数占总票数的比率达20%的教师,学校领导班子要集体对其进行诫免谈话。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不合格票数占年度票数的比率达20‰的教师,学校要对其按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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