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建立学校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沂市八一实验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在新沂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学制九年。2006年8月根据城区学校布局调整和教育发展需要,经新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市第九中学与新安镇八一学校顺利整合,组建新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学并更名为“新沂市八一实验学校”,为副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市教育局管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我们坚信每个儿童都潜在着发展的可能,学校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学生包括差生的发展上下功夫,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条件与机会,使他们能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并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和终身幸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办好学校,全力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治校,遵照学校办学章程办学,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 学校坚持"外树形象,内强质量,办出特色,谋求发展,依托科研,打造品牌"的办学思路,坚持"科研兴校,质量兴校,特色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策略。努力建好三支队伍(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科研队伍)。 第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方针,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守则》,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管理规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课堂为中心,科研为先导,质量为生命的“三为”思想。以“团结、廉洁、勤政、创新”为政风;以“博爱、求真、活泼、向上”为校风;以“敬业、爱生、勤学、自律”为教风;以“立志、勤学、合作、创新”为学风。努力构建主体教育模式,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权力。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工作指挥权、人事财物管理权。校长可以依法下放权力。 第十条 校长要坚持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重大决策接受校务委员会的咨询或审议。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或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教职工培训方案,维护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待遇;为学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政治思想工作领先作用。凡学校重大的人事调整与安排必须通过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凡学校重大的改革方案、重大的决策措施及大额开支,必须通过党支部书记参加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大额开支基建工程实行对外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学校一种基本方式(工会为教代会常设机构),应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管理机构。各处室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领导职数为:校长1人、书记1人,副校长2人,工会主席1人,办公室主任1人,教导主任2人、德育处2人、总务处主任1人,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部辅导员1人,女工委主任1人、计划生育专干1人。 学校正副校长实行公推公选,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校级领导的考评,由新沂市教育局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 中层领导的考评,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通过家长学校对外开放,通过三结合教育网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社会(家长)的问卷调查,检查自己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会议。校务委员会是校长提出重大决策的参谋,一般由校长、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副校长、主任,共青团或少先队大队负责人、学科骨干教师代表等组成,其基本权利义务是负责审议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例会制度。行政例会是校长履行其职责的职能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学校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校长要定期举行学校行政会议,各有关人员要认真参加并严格按照行政会议要求,认真负责地保证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要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学习制度,以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校长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2)主持学校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长远发展规划、体卫、后勤、社会实践工作。(3)领导和管理学校人事工作。决定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组建或撤并。负责选拔干部,聘任教师,决定人事变动。 (4)管理学校的经费、校产及设备等,实行校长审批“一支笔”。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5)配合党支部,支持工会、团支部、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6)坚持“依法治校”,依照法律保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7)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以上工作。 2、党支部书记职责:(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2)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中心学习小组会议。(3)支持校长工作,加强对学校行政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学校内部改革的顺利进行。(4)管理党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抓好“三会一课”(支委会、支部会、党小组会和党课),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5)认真落实党的各项知识分子政策,培养积极分子,积极慎重地发展知识分子入党。(6)加强对学校教工会、职代会、团支部、少先队的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3、副校长职责 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分管的学校工作,具体职责: (一)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完成教育任务。2)、制定和实施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检查总结。3)、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合理地组织安排教学人员。 4)、保证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实现。 5)、指导制定教学科研规范与计划,抓好课题研究,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德育科研活动,推广科研成果。6)、经常深入教学工作,提出教改和教研的意见。推进学校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7)、领导体育卫生工作。开展好学校的文体活动。8)、组织教师的文化、业务进修。9)、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 10)、协助校长搞好其它工作。 (二) 分管德育、校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1)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德育教育计划,德育分步实施计划,学生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管理,解决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3)指导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工作,客观公正考核和评估班主任工作。(4)负责“优干生”、“三好生”、“文明班级”的评选工作。负责转化“后进生”工作。负责考核学生的奖惩工作。(5)领导和管理学校办公室工作。(6)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7)协助校长搞好其它工作。 4、教导主任职责:(1)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依据课程标准、教材制订并实施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教学工作。(2)主持教务处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学生入学,编制课表,安排代课,调课、制定作息时间,管理学生学籍和教学业务档案,掌握各科教学进度,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征订书籍、副本。(3)负责新生招生、编班、毕业生考试工作,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填发毕业证书。(4)负责检查教师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后辅导,成绩考核和课外活动工作。(5)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公开课,优质课的听课、评课、赛课活动。(6)负责学校图书室、实验室、电教室、语音室、微机室等的管理工作。(7)做好年级组、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8)指导教研组工作,负责教研组长会议。 (9)负责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教职工的文化、业务进修,检查业务进修情况,并作好记载。(10)制定教学科研规范与计划,制定科研项目(题目),搞好课题研究,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德育科研活动,推广科研成果。(11)指导和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12)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和教训。
5、办公室主任职责:(1)负责学校的规划、计划、总结等文秘工作。(2)负责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和领导档案室工作。(3)安排行政工作日程,各种会议的准备,筹备校内外重大活动。(4)处理来函、来电、来访接待和与上级、单位、社会的联系工作。(5)负责校长召开的重要会议的记录工作。 (6)负责校长办公室综合性、事务性工作。 6、总务主任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2)坚持服务教育教学,做好物资供应和学校财务、校产的管理工作。(3)管理学校经费,搞好经费预算和决算,及时、准确地完成财务报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改善办学条件。(4)负责校园绿化、美化。(5)做好学校门前“三包”和校内“四防”的安全保卫工作。(6)负责教辅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 7、工会主席职责:(1)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全体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教职工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2)领导教职工民主参政、议政,负责筹备职代会的召开。(3)负责抓好师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负责评选文明处室、文明楼院、文明户活动。(4)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搞好福利,为教职工排忧解难。(5)及时向校长和支部书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并提出建议。(6)负责计划生育工作。(7)负责教职工文化娱乐活动,负责退休教职工的工作。 8、团支部书记职责:(1)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学校党支部及行政交给的任务.(2)教育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远大理想,培养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3)负责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及时发展新团员。(4)负责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活动。(5)配合少先队搞好升旗仪式的组织工作。(6)负责上好团课,讲解团的知识。 9、大队辅导员职责:(1)教育少先队员“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做人”(2)组织学生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3)组建少先队大队部、中队部、聘请少先队辅导员。(4)上好队课,开展好少先队活动,对队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5)开展推优入团工作。(6)配合共青团搞好升旗仪式和其他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 10、女工委主任职责:(1)加强女工“四职”教育,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和特殊权益。(2)主持女工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3)组织女工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并作好记载。(4)听取并收集女工意见,及时反映女工正当要求,解决女工困难。(5)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坚持以德育为首、安全第一,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加强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督促、检查,并以相关制度评估各职能部门及教职工的工作,实行奖惩。加强学校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真实数据,为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 强化综合治理工作,搞好学校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做好学校门前“三包”,校内“四防”工作,增强内保意识。 第二十条 抓好学校法制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科研、财务、群团等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做到学校各项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竞争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细胞建设,认真开展“三户一家”、“文明处室”、“文明班级”的评选活动,积极参加片区创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争创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教育教学法规。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根据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足开齐课时,保证课程计划全面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的流程管理,不断深化教法、学法、考法(三法)的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加强教学媒体的使用,建立各层次的教研组织,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尤其是考核制度,落实三个“六认真”,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体卫工作,建立健全体育、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成立体卫领导小组。落实教育部颁布的体育、卫生两个条例。加强对体育课堂教学、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体育运动队业余训练,各级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坚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落实国家推行的体育锻炼标准,定期为学生体检,不断改善卫生环境,作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美育、劳动技术和计算机教育工作,将它们并入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从师资、设施、装备等方面保证其教学质量逐步提高,计算机教学应保证学生逐步达到计算机初级水平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加强活动课的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学科艺术、科技、劳动、体育等各类社团活动和兴趣组活动,并将活动课的列入课表,列入学校的议事日程,把活动效果列入教师考核目标。 第二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的有关规定,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向课堂四十五分钟要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学习成绩的检测与评定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成绩检测与评定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招生计划,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工作,保证适龄儿童100%入学,巩固率100%。使学生能上学,上好学,向社会输送合格毕业生,同时做好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的评价制度,坚持每学年的教育学观摩评优制度,坚持行政随机听课的作法,有关教学的各项评比检查结果,均记录于教师的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学评估是检测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教学业绩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要建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教学管理评估领导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工作计划,提出评估的步骤和要求,统一部署和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的结果应与教学质量奖惩方案挂钩。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学档案的管理,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行政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两个方面,教导处应指定专人管理教学档案,并按学校归档制度按期归档。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大力加强德育工作,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三热爱”(爱祖国、爱集体、爱自己)的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成立家长学校并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活动实践基地,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劳动,学会创造,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全方位进行德育教育工作。拟定好德育整体规划体系和分年级分阶段实施的具体内容,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便于操作,便于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对学生德育的总体要求,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生理特征,心理特点,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的放矢,开展德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德育管理工作应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公安、司法、交通、工商、市管、卫生、防疫、文化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德育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评定,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由班主任认真操作,通过评定,激励学生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通过评定,检查德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德育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是以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根据学生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学生操作评定等级分为四等既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 教职工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关心教职工的成长,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和使用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条件保证教职工的业务进修提高和智慧才能的充分发挥,按照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本校的发展实际作好师资队伍的选拔、补充、培养、考核、晋升、奖惩、调整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文凭。同时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方可担任教学工作(年龄40周岁以上的未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教师,必须具有专业合格证书)。 学校职员和实验教师,必须要有相关专业的专科学历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熟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能按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科学地组织教学。 第四十四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享有被聘和拒聘的权利,了解落聘或解聘的原因,了解晋升、工资升级的情况;(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学中应循循善诱,因才施教,不得歧视侮辱排斥差生,教师要严以律己,为人师表,衣着整洁,自然大方,讲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要根据学校的任务和发展,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使之早日担当起教学重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优先派他们参加各种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考察调研活动,使他们不断充实知识,掌握新技能,让他们总结经验,撰写论文,编写教辅资料,重视发挥他们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让他们做好中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大力提倡教科研工作,每年组织教育教学科研专题会,每位教师在一学年内应完成教育教学论文一篇。学校对获区、市级以上的论文,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理组合,全员聘任。建全对教职工的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考核应以教职工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为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评,其结果与教职工的荣誉待遇、评优、选模、年终职称考评等级,每期末教学效果奖,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奖,每两年3%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都挂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考核必须坚持“严肃、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学校建立考评小组。考评结果张榜公布,并将考评材料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涉及学校、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要使学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必须充分发挥科任教师,教辅人员,学生家长,社区等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学校设立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即教导处、保卫科、团支部、大队部、年级组、班主任。 第五十四条 学生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学生自治、自理、自律的自我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班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自我发挥,自我完善的态势。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家长除充分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应充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参加学校举办的家长学校,接受教育,了解子女在校表现,向学校或教师提出帮助和教育子女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或教师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安全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整改、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以及代理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履行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培养和教育,创设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按期交纳杂费或学费、书籍费,由于被监护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有代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导处负责掌握。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学校对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的程度,完成学习任务情况的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的方式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所开设学科均应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关方面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条 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六十一条 做好毕业生的升学工作,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测办学效果的重要内容。学校有责任做好这一工作,此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操作实施。 第六十二条 建立学生档案,设专人负责,具体要求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其内容包括学生违纪情况、学生获奖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班级竞赛情况、后进生转化情况、处分学生情况等。
第八章 财物、后勤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后勤、财物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并认真履行服务项目的承诺,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办事效率,让教师、学生及家长满意。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新沂市财政支出为主,学校按规定申请拨款。在现阶段,学校应大力发展校办经济,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多渠道开展创收,用于弥补学校的发展。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代办代收项目需经校长批准,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好用好经费。搞好年度经费预、决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接受国家物价、审计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审查,定期向教代会进行财务公开。 第六十六条 后勤、财物部门应和学校一道集中相应的资金,用于教育教学的发展,用于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的改善。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条 图书馆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办好学校,搞好教育的基本条件之一,要有专职领导抓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管理,有计划购置图书。 第六十八条 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卫生设备设施管理是学校后勤工作的一部分,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已有器材和设施的使用,做到物尽其用。 第六十九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防国家财产流失和浪费,切实加强借物、领物制度执行,保证物尽所需。加强校园和教育教学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七十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使用,坚决抵制腐败现象,反腐倡廉,实行党内监督,要坚持和保证党组织对学校的财务、福利、奖金分配、职称评定,住房分配,晋职晋级,招生工作,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监督作用,坚持实施校务公开。 第七十一条 制定学校的财务和财产管理、人事与档案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行行政考核,党组织保证监督及部门管理年终书面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开源节流,反对铺张浪费,坚持对口接待制度,严禁公款吃喝玩乐。实行帐务公开,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年度财务民主内审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教代会、解释权属于学校。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解决。
新沂市八一实验学校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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